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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7〕第44号
时间 : 2017年09月19日  来源 :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6334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罗环罚决字〔2017〕第44号

罗山县高店乡前岗良种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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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宁

地址:罗山县高店乡高庙村冲口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罗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7年4月7日对你单位废水未经处理经私设排污口外排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上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4月19日(罗环听告字[2017]第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罚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名:罗山县财政局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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