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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7〕第78号
时间 : 2017年09月14日  来源 :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4519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环罚决字〔2017〕第78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灵山镇卫生院

地址:罗山县灵山镇街道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1965872541152111C2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宗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7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射线装置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射线装置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罗环听告字[2017]第7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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