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6〕第010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万达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
工商注册号:411521001043994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在于2016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废塑料)堆放不规范并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处置且该处置单位处于停产状态,达不到无公害化处理能力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固体废物(废塑料)堆放不规范并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处置,且该处置单位处于停产状态,达不到无公害化处理能力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治理
2、罚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