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黄氏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浙危废经 第174号
法人代表人:黄祥平
地址:永嘉县乌牛街道广丰路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7日对你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18年5月27日在罗山县内转运危险废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27日、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罗环听告字〔2018〕第11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