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1月23日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7〕第22号
时间 : 2017年09月18日  来源 :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6530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环罚决字〔2017〕第22号

被处罚单位:庙仙乡赵洼村一旱沙堆放点

地址:罗山县庙仙乡赵洼村

工商注册号: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承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17年3月8日对你单位料场部分原料无防护措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料场部分原料无防护措施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罗环听告字[2017]第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2、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名:罗山县财政局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Copyright @ 2017 www.luo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日常维护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6-2178559
网站标识码:4115210001 豫公网安备41152102000003号 豫ICP备12025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