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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8〕第159号
时间 : 2019年01月10日  来源 :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995    

被处罚人:张伟

身份证号码:42********56

地址:信阳监狱五一农场二分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对你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有机肥料厂并投入使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实施了上述违法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罗环听告字〔2018〕第1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2、罚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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