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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8〕第122号
时间 : 2019年08月04日  来源 :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4439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彭新镇金诚环保建材厂

地址:罗山县彭新镇西湾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55961831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书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181116日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擅自进行生产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上述违法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1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81119日(罗环听告字〔2018〕第1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名:罗山县财政局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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