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龙山乡碾子园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7807687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东升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单位2019年3月20日出水口总氮日平均值为19.36mg/L(标准值15 mg/L),超标29.07%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上述违法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罗环听告字〔2019〕第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的报告书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