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胡勇、胡国强、杨雷波
身份证号码:胡 勇372922*******73X
胡国强3729221******375X
杨雷波372922*****61378
经营地址: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胡勇、胡国强、杨雷波)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拆解、处置废旧汽车且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上述违法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罗环听告字〔2019〕第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合法处置所拆解废旧机器,防止危险废物泄露
2、立即停止经营、恢复原状
3、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