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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 2021年09月23日  来源 :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22638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7号

  近期,在县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核查处置的有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采购的水豆腐(抽样日期:2021-06-07,规格型号:散称)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采购的青茄子(抽样日期:2021-06-06,规格型号:散称)中的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采购的茄子、豇豆(抽样日期:2021-05-26,规格型号:散称)其中茄子的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豇豆中的克百威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采购的姜(抽样日期:2021-05-20,规格型号:散称)中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排查,现将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1、经调查核实,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于2021年6月7日在罗山县高店乡街道上供货商王磊处购进上述批次的水豆腐共180斤,1.8元/斤。上述批次水豆腐在7月6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报告前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因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建立有进货台账,有食堂登记报销单,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免于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罗山县高店乡初级中学的供货商王磊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王磊进行立案查办。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不得在食物中使用,而该批水豆腐实测值为0.389g/k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14日将该案件移交罗山县公安局,罗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于当日接收。

  2、经调查核实,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于2021年6月6日在罗山县丽水百蔬汇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采购上述批次茄子共340斤,1.3元/斤。该批茄子在7月12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因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能够提供该批次青茄子的进货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有入库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高店乡中心学校免于行政处罚。

  2021年7月30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山县丽水百蔬汇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进行立案调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3、经调查核实,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于2021年5月24日在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采购的上述批次茄子、豇豆。茄子共210斤,1.7元/斤;豇豆共189斤,3.7元/斤。该批茄子、豇豆在6月24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因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能够提供该批次茄子、豇豆的进货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有入库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子路镇初级中学免于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3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经营者丰电文进行了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进行立案查办。经查罗山县丰电文蔬菜销售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检测值为0.32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克百威的残留量应≤0.02mg/kg,超出标准16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14日将该案件移交罗山县公安局,罗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于当日接收。

  4、经调查核实,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于2021年4月19日在罗山县赵传喜蔬菜店以80元/包的价格共购进一包上述批次的姜,在6月25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前上述批次姜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因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能够提供该批姜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票据,建立有入库记录台账等,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罗山县竹竿镇中心学校免于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罗山县赵传喜蔬菜店经营者赵传喜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上述批次姜是罗山县赵传喜蔬菜店于供货商罗宏刚处购进。2021年8月2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宏刚进行立案调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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