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今冬明春常用电器产品治理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办〔2019〕11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冬明春消防安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冬春季节火灾防范,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电热器具产品违法行为,按照《全省2019年度今冬明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豫防安办〔2019〕26号)的要求,现就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做好冬春常用电器产品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常用电器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力度
(一)全面开展常用电器生产领域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常用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全面排查冬春常用电器产品生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紧紧围绕五个重点开展工作:一查CCC认证和生产许可审批资质,包括企业是否存在无证和超范围生产、销售行为;二查原辅料和成品仓库,包括企业使用的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关键材料,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要求,进出货台账的记录是否准确齐全等;三查生产场所,包括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四查实验室,包括企业检验检测设备是否经过计量校准,检验项目、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等;五查质量管理状况,包括企业是否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等。
(二)全面开展常用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强制认证标志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
二、加大对日常电器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常用电器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为重点,紧紧围绕电暖器、浴霸、电热毯、电水壶、电饭煲、饮水机等家用电热器具,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和假冒伪劣产品名单,加大不合格和假冒伪劣产品曝光力度,认真做好不合格和假冒伪劣产品市场清查工作。
三、加大对生产、销售常用电器产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常用电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对不符合CCC认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以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暂停、吊销证书等措施;对屡次抽查不合格或屡次整改不到位的,要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二是严厉打击无证或超范围生产、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冒用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三是对销售无厂名、厂址和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商品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四是对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专报当地政府,作为重点对象加大监管力度。五是对发现问题产品进入流通、工程领域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召回,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四、加大冬春常用电器产品治理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冬春常用电器产品治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是一件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历年整治情况、分析本地存在突出的产品质量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冬春常用电器整治工作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搞好部门合作,密切协同作战;要认真总结冬春常用电器产品治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制度措施,健全冬春常用电器产品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重大情况及重要案件、典型案例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2020年4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执法稽查处邮箱hnzfjcc@163.com,联系电话:0371-65566752。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微博微信、有线电视、手机短信平台加强电器产品质量常识和选购方法宣传,将电器产品打假宣传作为产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引导公众提高常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了解掌握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辨别方法,形成“辨假、打假”的浓厚氛围,营造全社会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高压态势;要依法公开质量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对违法经营者实施信用约束,达到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