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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相关内容解读
时间 : 2019年06月18日  来源 : 省人社厅  作者 :   浏览次数 : 7081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43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全国率先、河南首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职业培训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必将对我省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人力资源优势发挥重大推动作用。同时,为国家推进职业培训立法探索了新路子。

起草过程中,我省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的原则性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总结我省实践做法,突出河南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既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又体现前瞻性和创新性。通过《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在参与职业培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同时,《条例》也从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师资培养、表彰奖励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推动企业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明确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为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条例》规定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要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条例》明确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为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条例》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鼓励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

为保障职业培训活动健康发展,监督职业培训行为,《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用工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为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不公、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问题,《条例》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条例》还对职业培训相关违规行为作了相应法律责任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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