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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6年04月12日  来源 : 人社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8348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社〔2011〕2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资金使用管理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200元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学员本人。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21号)规定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按每人1000元—2000元确定,培训时间6-12个月。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确定,每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除外,下同)、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每人800元,B类专业每人700元,C类专业每人60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其他专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专业初级每人130元;B类专业初级每人110元;C类专业初级每人9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9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征缴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相关证明)、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额的2/3给予补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同级、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支出。包括《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账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七、监督管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八、各省辖市以及省直管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九、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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