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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补贴项目
时间 : 2018年07月19日  来源 : 人社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6502    

一、项目:职业介绍补贴。

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

程序: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200元确定。

二、项目:职业培训补贴。

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程序: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学员本人。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21号)规定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按每人1000元—2000元确定,培训时间6-12个月。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确定,每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除外,下同)、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每人800元,B类专业每人700元,C类专业每人60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其他专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程序: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专业初级每人130元;B类专业初级每人110元;C类专业初级每人9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9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项目: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对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程序: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征缴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五、项目: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象: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程序: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

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项目: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对吸纳毕业年度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

程序: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相关证明)、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项目: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程序: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同级、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

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程序:1.申请人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享受政策的身份证明、创业项目证明、反担保措施等一系列的相关资料;2.经担保机构逐一核实后,向银行推荐并提供担保;3.银行受理审核合格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发放贷款。 

九、项目: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

对象:创业大学生

程序: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2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

3、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4、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5、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扶持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发展计划书(包括项目市场机会、管理团队等);

3、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表涉及资格、资质、许可及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由创业孵化园区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第(四)条所规定的每个扶持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团意见,确定大学生创

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项目: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

对象: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程序:申报人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申报资料:

1、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4、《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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