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
程序: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学员本人。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21号)规定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按每人1000元—2000元确定,培训时间6-12个月。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确定,每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除外,下同)、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每人800元,B类专业每人700元,C类专业每人60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其他专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