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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 2019年10月16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9790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市直相关局委,相关参保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2019〕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9年10月8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伤残1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伤残2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伤残3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伤残4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伤残5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伤残6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2019年1月1日后新发生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原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原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仍保留之前待遇标准,直到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与原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持平后再按照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

(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医疗地不同,分为两个档次,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为20元/天/人。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

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9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六)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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