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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 : 2016年01月04日  来源 : 科技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298    

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信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修改后的《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01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怀廉

2001年9月3日

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信阳市科学技术奖。信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人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市政府委派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的研究工作中取得重大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基础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以上所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为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经实施取得一定应用价值和效果的公民或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获奖者奖金5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十项,每项奖金为1万元,其它等级的奖项只颁发证书。

市设立科技奖励基金,专门用于支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市财政每年拨款20万元注入基金。基金接受海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空缺奖项的资金,存于市科技奖励基金。基金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个奖项要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做到宁缺毋滥。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技进步奖励项目由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作出技术评价,推荐单位申报,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做出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异议期一个月,无异议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原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信阳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信政【199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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