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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 : 2016年01月05日  来源 : 科技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667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豫战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件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了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与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上下联动机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第二条  为了保证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申请企业资格审查;

2.企业申请材料审查;

3.评审专家库建设;

4.项目评审组织;

5.审定下达立项通知和项目资金

6.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

第三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二)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河南省辖区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团队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自主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不支持的项目与企业

(一)不支持的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

2.已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

3.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4.无创新性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一般加工工业和单纯的基本建设;

(二)不支持的企业

1.《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企业;

2.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

3.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4.在生产经营、科技、财税、信贷等方面有重大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方式和条件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的项目产品,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4.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需有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2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企业的净资产为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2倍以上;

5.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从项目批准之日起计。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3年),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药品项目除外);

6.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额一般为25万元,个别较大的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项目指南》中明确规定只能以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项目;

3.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从项目批准之日起计);

4.贷款利息为近期完成投资额和计划新增投资中的贷款部分的利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5万元;

第十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经评审确定不立项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企业也不能再申请其它项目。已获得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全年申报,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转发科技部制定的《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应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资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之前需征求省辖市财政局的意见,省辖市财政局应将对项目的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评审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评审专家由省技术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中的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人员参加。省技术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市场状况有较多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六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工作规范和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省科技厅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十七条  为保证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申请项目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应在河南省科技网站以及省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应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并将合同抄送省财政厅。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省技术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和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汇总后分别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需要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终止的项目应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相关处理措施。需要追回资金的,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监督企业将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也可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依据《河南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拨付剩余的全部资金,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视情况拨付剩余的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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