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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
时间 : 2016年01月05日  来源 : 科技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4703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科技计划包括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科普及传播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杰出人才创新基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地方科技引导计划等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包括任务下达、合同签约、经费下达及拨付、统计调查、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和衔接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执行。

管理制度

河南省科技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编制下达,分别采取合同制、基金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等进行管理,探索并逐步推行课题制。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省科技计划任务与主管部门(单位)以及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考核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应围绕建立健全竞争、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决策、实施和评价相对独立,结合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特点具体制定各项制度。

第九条  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进度报告制度。

1.检查: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各类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调度;

2.评估: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对省拨经费较大、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条  统计报告制度。健全河南省科技统计报告制度,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须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结或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予以总结或验收,经费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结项验收,其他项目要进行结项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的制度,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责任机制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主管部门(单位);

3.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下达各类省科技计划;

2.与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签定项目合同;

3.对实施的项目计划进度组织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计划管理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

4.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5.负责经费决算;

6.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或验收;

7.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项目承担者签订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2.协助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项目检查或评估,并根据项目合同对计划进度、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提出相关建议;

3.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上报;

4.协助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或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下达的省科技计划,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主管部门(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2.按照项目合同内容,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

3.按要求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统计数据、报表和报告,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

4.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5.客观、及时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反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绩效与目标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考核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2.主管部门(单位);

3.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二十二条  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按其归口管理的各类计划分别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内容:

(1)归口管理的计划执行情况;

(2)归口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情况,并考核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报表收集及部分项目抽查情况,其中以项目成功率、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报表回收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3)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年终总结上报情况。

2.对于主管部门(单位),考核相关行业或地区所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重点考核内容:

(1)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情况;

(2)合同要求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3)本行业或本地区归口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展或完成情况,并考核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报表上报及部分项目抽查情况,其中以项目成功率、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报表回收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4)本行业或本地区省级计划项目年终总结上报情况。

3.对于项目承担者,考核其项目组织措施和按合同进展情况。重点考核内容:

(1)项目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自筹经费落实情况;

(3)项目按合同要求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目标考核方案,组织指导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咨询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评估、监督检查、完成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在组织各类较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时,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使用评审专家库,并按照专家回避原则开展各项评审等咨询工作。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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