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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 : 2017年09月27日  来源 : 科技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732    

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印发的《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原经济区规划》、河南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设立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和《中原经济区规划》,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遵循“以人为本、发展为民”的指导原则,把惠及民众作为科技惠民计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技创新为基础,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让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条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选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及农村信息化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地域特色和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分批安排。选择不同类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区)及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四)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省、市、县(区)三级管理,衔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发挥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五)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科技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强化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测,实行绩效评价,优奖劣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科技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科技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科技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

第七条  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八条  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协调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

第九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及承担单位(技术依托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面向基层的医疗器械及保健康复器材、常见病多发病高效诊治、中医药、医疗信息化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利用、土壤污染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绿色建造与施工技术、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改善和保障技术、绿色建材、饮用水安全保障、可再生能源利用、村镇绿色建筑本地资源利用等技术的集成转化。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农村信息化领域。优先支持远程医疗、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农产品电子商务与物流、质量安全追溯等信息服务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批

(一)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县(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鼓励基层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省科技厅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四)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五)省科技厅向基层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六)基层组织单位依据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应为当地政府关心、百姓关注、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为保证科技惠民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各项目实施地要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同时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验收

第十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县(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基层组织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基层组织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管理。各地科技部门要围绕科技惠民计划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协调,联合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有机衔接技术开发、工程示范与产业发展,建立起各部门协同,省市县(区)联动的协同作战体系。

第十七条  加大政府支持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发挥省科技计划的主导作用,积极衔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加强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实施力度,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惠民计划的投入,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第十八条  加快民生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围绕科技惠民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发展、环境治理、信息服务等民生领域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布局与建设,提高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及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实施,必须依托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支持。实施科技惠民项目突出以点带面,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树立样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第二十条  提高公众对科技惠民工作的认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普及并推广科技惠民成果。同时,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先进科技成果在本地区的应用示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科技的实惠与便利,形成全省上下协力推进民生科技工作的局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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