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将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为抓实、抓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我省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园区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统计局等成立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省科技厅为组长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 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园区办”)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组织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 省园区办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所在省辖市,要成立地市级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河南省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地市级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设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成立县(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河南省和地方有关政策以及制定配套政策;同时,组建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三)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能起到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的作用;
(四)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有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持单位,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支撑;要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或围绕支柱产业成立新型科技研发机构,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五)园区要积极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要有一支科技服务人才队伍,要建设成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基地;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有职业农民培训场所,有培训计划,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八)园区申报认定标准:每个园区入驻5家以上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或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具有占主导地位的特色产业;具有技术研发平台2个以上(包括市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或良种繁育中心等),园区年总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或研发年投入占园区年总产值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市级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经地市级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送至省园区办。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省园区办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省园区办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省园区办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科技厅发文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将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上报园区所在地政府,经园区所在地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省园区办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园区当地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园区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七条 园区建设要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作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农业高效节水技术的示范推广。可将园区作为高校学生科普、实训、创新创业的教育基地,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市园区办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到省园区办,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计划等。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园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省园区办定期组织召开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十九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自查并填写验收申请书(验收申请书见附件3),经市园区办审核后,向省园区办提交验收申请。省园区办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园区规划任务和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市园区办向省园区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省园区办批准。
验收认定标准:园区三年建设期满后,须完成园区规划任务和指标。每个园区入驻10家以上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至少有2家以上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或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形成同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特色产业,并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建成技术研发平台4个以上(包括市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或良种繁育中心),研发投入明显增加。园区年总产值比创建初期有大幅增长,其中绿色产品、有机产品产值占10%以上;促进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省园区办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园区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省级园区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验收或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 支持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正式批准建设的省级园区建设实行项目倾斜,对三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园区,发文正式命名。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凡正式批准建设的省级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可直接通过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