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发展改革委对2003年《河南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定价目录
河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
2 | 天然气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跨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辖区内跨县的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不包括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
污水处理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4 | 热力 | 供热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5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费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
铁路和道路运输价格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省内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及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
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
管道运输价格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6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 |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其中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 |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8 | 房地产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9 | 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部分5A级景区门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含省管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10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排污权交易省管外,其它授权市人民政府 | ||
县有强制特征的技术服务、检测检验等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防雷技术检测等收费 |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
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 |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 |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高速公路联网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 |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危险废物处置等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