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价〔2018〕21号
罗山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疏导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罗山县弘昌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周边县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将我县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县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0.33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价格如下: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执行2.6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1:1.3的差率执行,即3.42元/立方米。
2、对我县在册的低保家庭,每月30立方米及以内的部分按本次调整前的2.30元/立方米价格执行,超出部分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3、针对我县使用燃气壁挂炉独立采暖的用户,在全年第一阶梯600立方米价格的基础上,每年12月份至次年2月份采暖期间,每月再增加100立方米独立采暖气量,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4、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价格调整后,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调整方案平稳实施。我办将加大价格检查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罗山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