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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 : 2017年01月24日  来源 :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777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2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正面激励,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防控风险,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通过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等渠道对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

第三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奖励、监督管理和保密三个环节。

第四条 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负责非法集资举报事项的受理、交办、认定及奖金发放等工作;各级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举报事项的核查和处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举报案件奖励资金。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和处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做好通过110渠道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登记工作,并于每日下午4时前将前一天下午4时至当天下午4时受理的举报线索统计梳理后报当地处非办。各地处非办将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统计,交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初步核查。行业主(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该举报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超过5个工作日未告知的,视同受理;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要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第六条 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受理以下举报事项:

(一)举报事项基本符合非法集资四个基本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举报事项涉及的区域主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涉及的群众主要为我省群众;

(三)虚假宣传等非法集资广告信息;

(四)其他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对以下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地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已经接受举报或开展核查的;

(二)已被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企业开展帮扶化解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处置终结的;

(四)其他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举报事项。

第八条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个月内向本地处非办反馈核查意见。各地处非办结合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核查意见,统一甄别,分类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集资的,移送本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违反相关行业法规开展业务,情节轻微,尚未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转本地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未违反相关行业法规但经营业务开展不规范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奖励的程序和标准

第九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有关部门开展核查或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受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同一跨省(区、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提供线索内容不同的,可分别予以奖励,涉及我省的由省处非办给予奖励;举报省内跨省辖市、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地处非办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由案件主办地财政保障。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基本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者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事项具备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经有关部门核查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元至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事项经核查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有限,对案件侦办作用轻微的,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事项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能够提供重要证据和直接信息,对案件侦办起到重大作用的,按照该案件未兑付金额的0.1‰给予5000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对能够及时主动举报所在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事实并提供相关账目等重要证据的人员,经查证属实后,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奖励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酌情减免相关责任处罚。

第十三条 各地处非办对本地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综合分析、一案一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进行认定;跨区域线索呈报共同上一级处非办予以认定。认定后的线索及奖励金额,由各地处非办统一于每年1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前,向本地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认定材料集中申请奖金;财政部门拨付奖金后,各地处非办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保密

第十六条 各级处非办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工作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核查处理情况、线索认定情况、奖励申报及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登记等;各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受理回复、核查意见、行政处理及整改情况等进行归档整理。各地处非办应当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本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处非办应当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各地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谎报线索,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违规发放的奖金予以追缴,并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信息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处非办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情况,省处非办汇总后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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