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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山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21年03月04日  来源 : 公安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8239    

SLSD—2021—ZF001


罗政〔2021〕2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山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罗山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3日 

 

                罗山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以块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突出重要时段、重点场所,做好宣传引导,加大管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持续巩固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成效,推动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禁放时间

  从2021年2月23日零时起实施,全时段禁售禁放。

  三、禁放区域

  罗山县行政区域全域。

  四、禁放种类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禁放涵盖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罗山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发动、集中清理、巡查查处、督导检查四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禁售禁放日常工作。

  1.宣传发动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县委文明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多形式、多角度和针对性的禁售禁放宣传活动。

  2.集中清理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污染防治攻坚办、县供销合作社、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配合,全面清理整治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批发、零售网点,确保我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及其制品清零。

  3.巡查查处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制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4.督导检查组:由县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加强对禁售禁放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行动缓慢,或公职人员违反禁售禁放规定的,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六、职责分工

  1.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禁售禁放工作,落实禁售禁放管理责任。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储存、批发、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批发、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场所,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县公安机关处理。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巡逻巡查和受理群众举报,组织销毁、处置清查收缴的烟花爆竹,依法办理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督促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公司、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在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4.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负责对全县大气环境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提供环境评测数据。

  5.县交通运输局:加大对全县客运站点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运车辆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移交县公安机关处理。督促公交车、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售禁放宣传口号。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经营门店、集贸市场等场所日常巡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现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要及时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依法查处。通过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做好禁售禁放宣传工作。

  7.县教育体育局:在中小学校开展禁放专题教育活动,向学生及家长发放禁放宣传单(册),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和家长参与禁放。

  8.县委文明办、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茶产业局:负责组织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婚丧嫁娶活动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教育,推广绿色祭祀方式方法,推动群众改变祭祀习惯。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引导,带头做好禁放工作。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管理工程工地、开发企业的奠基、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督促其执行禁放规定,监督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禁放规定。

  11.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县公安机关对县城城区巡逻,受理居民举报,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路面的行为,查处流动商贩占道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利用广场公共电子屏幕播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公益宣传。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利用“蓝天卫士”平台,加大对重要区域、重点时段的监控力度,发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妥善处理。

  13.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14.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以及典型案件的报道。

  15.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禁售工作。

  16.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石材专业园区管委会、县特色商业区事务中心:负责规范园区工程工地、企业各类庆典活动,督促其执行禁放规定,引导企业教育员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7.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灵山风景区禁售禁放工作。

  18.县气象局:及时发布相关气象信息,做好气象提醒服务。

  19.团县委:负责组织引导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支持禁售禁放工作。

  20.县妇女联合会:负责组织引导广大妇女同胞积极参与支持禁售禁放工作。

  21.中国移动公司罗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罗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罗山分公司:按照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在宣传动员及重大节假日期间,通过公益性广告的形式,做好禁售禁放宣传工作。

  22.县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引导,确保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实施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将禁售禁放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要内容,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迅速行动,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对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微博微信、发放传单、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大力宣传禁售禁放工作要求,将禁售禁放通告发放、张贴至每个社区、村组,并安排村组干部进行宣讲。同时,劝导商家和群众禁止销售、使用电子炮,减少产生噪声污染和安全隐患,避免给群众带来误导,引发“破窗效应”。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禁售禁放工作由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县禁放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禁售禁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禁售禁放工作。

  (四)接受举报,及时查处。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为110,一旦接到举报,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及时查处。对违法违规制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常抓不懈,长效管理。县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工作不力、敷衍了事、简单应付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问责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将禁售禁放工作成效纳入乡村两级干部岗位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各村(社区)要制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居民公约,动员和组织村(社区)治安巡逻队、老年人协会等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健全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常规工作常抓不懈,定期组织检查整治活动,确保禁售禁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罗山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余国芳(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焕群(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杜  勇(县政府副县长)

      张  晋(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兰欣(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文健(县监委委员)

      皮大海(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文明办主任)

      李登福(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义文(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罗  毅(县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

      张家彬(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熊建斌(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局长)

      宋  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传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传辉(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邓  超 (县民政局局长)

      沈雁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姜安昌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鲁  勖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  超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孙华铭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太友 (县林业和茶产业局局长)

      万延夫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罗建青 (县供销合作社主任)

      林华杰 (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明群(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罗  庆(县石材专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杨存良(县特色商业区事务中心主任)

      杨  翼(县气象局局长)

      刘龄鹤(团县委书记)

      秦  茵(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丁清儒(中国联通公司罗山分公司总经理)

      雷春雨(中国移动公司罗山分公司经理)

      梁  伟(中国电信公司罗山分公司经理)

      李上金(宝城办事处主任)

      潘载波(龙山办事处主任)

      陈培喜(丽水办事处主任)

      卢明忠(东铺镇镇长)

      王  宁(竹竿镇镇长)

      徐绍玮(庙仙乡乡长)

      张  璐(莽张镇镇长)

      付大兵(周党镇镇长)

      胡新梅(定远乡乡长)

      涂  鹏(山店乡乡长)

      陈剑锋(潘新镇镇长)

      孙耀湘(彭新镇镇长)

      方兆平(铁铺镇镇长)

      黄  波(灵山镇镇长)

      桂俊峰(青山镇镇长)

      吴  凯(子路镇镇长)

      王庆伟(楠杆镇镇长)

      丁  涛(高店乡乡长)

      李  益(尤店乡乡长)

      郑  波(朱堂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张晋兼任办公室主任,万延夫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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