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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企业服务110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 : 2018年03月09日  来源 :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473    

 

                       罗政办〔2018〕7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企业服务110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山县企业服务“110”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7

 

罗山县企业服务“ 110”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健全企业服务工作体系、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建设,我县建立“企业服务 110”工作机制。为保证“企业服务 110”工作机制稳定、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健全企业服务工作体系

第二条 完善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由县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县企业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企服办)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和办理职责存在争议的问题,强化服务企业实效。

第三条 建立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实行县领导直接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领导分包企业和建设项目制度,实现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和在建项目首席服务员全覆盖,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直通直达服务、上门服务、点对点服务。

第三章 建立企业问题快速办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问题办理便捷通道。县企服办开通企业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受理、有效解决企业问题,构建常态化的企业服务机制。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县直部门要做好与县企服办的对接工作,实现企业问题快速有效解决,在全县范围内有效流转解决。县直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专门负责接收、办理县企服办转办的企业问题;各乡镇(街道)要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批转、督办由县企服办转办的企业问题。

第六条 企业问题可直接向县企业服务办拨打热线电话提交。对企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况不明的问题,县企服办可以不予受理,并向企业作出说明。企业提交的咨询类问题,县企服办受理后,转交相关单位,由承办单位给予解释答复并报县企服办登记备案。企业提交的协调解决类问题,县企服办受理后,根据问题属性转交相关单位,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报县企服办审核后,向企业作出答复。

第七条 企业问题的办理时限。县企服办在接收到企业提交的问题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梳理、汇总、转交工作。相关部门接到县企服办转办的咨询类问题后,在 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答复;协调解决类问题,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答复,努力提升企业问题办理实效。相关单位协调解决问题确有困难、需报县政府研究或多部门协调解决,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的,在 3 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报县企服办。县企服办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上报县政府研究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向企业作出答复又不向县企服办说明原因的,县企服办提交县政府督查室督办。

第八条 企业提交的特殊、重大或紧急的问题,需提交县政府研究解决的,县企服办受理后,2 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解决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

第九条 企业可以就各单位对其所提交问题的答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十条 县企服办每月对企业问题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报县委、县政府、县纪检监察委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分管领导,抄送县政府督查室和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建立企业服务督办考评机制

第十一条 完善企业服务督导制度。采取成员单位广泛参与、分组实施的办法,围绕政策落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开展企业服务督导,深入基层集中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督导结果作为对各乡镇(街道)企业服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善企业服务考核制度。将企业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将企业满意度评价、企业问题办理情况、政策落实情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年底由县企服办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企业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对服务不及时、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对企业问题办理不力甚至不办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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