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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12批三)
时间 : 2018年06月22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1749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案件

办理结果公示

2018年6月22日

 

(第12批)

 

一、信阳市潢川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10039号

反映情况:反映信阳市潢川县谈店乡牌坊村东边,有个垃圾场排放废水,气味难闻,污染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1.举报反映的“废水外排”问题。反映中称“废水”指的是垃圾处理场产生的渗滤液。渗滤液处理站于2009年10月使用,采用LTIR集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主体工艺为“预处理+生化+膜”的处理工艺。渗滤液从6300立方储存池流入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处理渗滤液后的废水从垃圾处理场北部围墙排污口,经1100米硬化的水泥排水渠流经谈店乡徐岗坎、林堰头两村民组进入泥河。由于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年代较早,仅能满足现有渗滤液处理需要,渗滤液收集池未封闭且无雨污分流,存在渗滤液溢出流入农田现象。2.举报反映的“气味难闻”问题基本属实。该垃圾处理场每天采用消杀除臭设备,对垃圾填埋区作业面喷洒除臭剂、消杀剂等进行消毒除臭作业,但由于操作人员不专业,消杀不彻底,仍有臭味产生。为有效降低场界臭味,潢川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2018年5月21日与保定市洁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定合同,购买除臭灭蝇服务,由专业人员进行除臭防治。3.关于地下水和出场废水检测结果。潢川县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地下水和出场废水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公司6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垃圾填埋场检测井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出场废水检测污染因子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月18日,经潢川县环保局现场取样监测结果,谈店乡牌坊村林堰头井水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场北潢上公路西10米沟渠化学需氧量77.8mg/L、氨氮36.8mg/L。

处理和整改情况:1.全面清理污泥。对被污染的周边农田和排污沟污泥进行清除,预计7月5日可清理到位。2.给予经济补偿。经与徐岗坎、林堰头村民组群众协商,就被废水污染农田造成损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由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偿两个村民组受损群众21万元。3.实施升级改造。潢川县于2017年4月对该场渗滤液处理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手续,6月底招投标,2018年11月底完工投入使用。同时,对渗滤液专用排污管道进行整改,预计7月30日投入使用。4.迅速扩大处理能力。为解决目前及扩容施工期间渗滤液处理问题,已租用一套微波消解预处理+两级DTRO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达120m3/d的渗滤液处理设备,已于6月16日投入使用。5.实施经济处罚。针对该场有违法排污行为,潢川县环保局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以罚款80万元。

问责情况:1.对潢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分管渗滤液处理的副场长马磊行政警告处分(因垃圾处理场暂无负责人);2.对分管垃圾处理场的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施正约谈提醒并停职三个月,三个月整改不到位,到期将给予免职处理。

 

二、信阳市潢川县     受理编号: D410000201806110084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潢川县谈店乡牌坊村铁路桥下,垃圾场的废水排到河道内、农田里,导致诉求人无法插秧,河道几十公里都是臭水,污染严重。

调查核实情况:1.举报反映的“废水外排、污染环境”问题。反映中称“废水”指的是垃圾处理场产生的渗滤液。渗滤液处理站于2009年10月使用,采用LTIR集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主体工艺为“预处理+生化+膜”的处理工艺。由于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年代较早,仅能满足现有渗滤液处理需要,渗滤液收集池未封闭且无雨污分流,存在渗滤液溢出流入农田现象。2018年5月5日、6日连降暴雨,雨水和渗滤液从排水渠中溢出流入农田。2.关于地下水和出场废水检测结果。潢川县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地下水和出场废水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公司6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垃圾填埋场检测井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出场废水检测污染因子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月18日,经潢川县环保局现场取样监测结果,谈店乡牌坊村林堰头井水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场北潢上公路西10米沟渠化学需氧量77.8mg/L、氨氮36.8mg/L。

处理和整改情况:1.全面清理污泥。对被污染的周边农田和排污沟污泥进行清除,预计7月5日可清理到位。2.给予经济补偿。经与徐岗坎、林堰头村民组群众协商,就被废水污染农田造成损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由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偿两个村民组受损群众21万元。3.实施升级改造。潢川县于2017年4月对该场渗滤液处理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手续,6月底招投标,2018年11月底完工投入使用。同时,对渗滤液专用排污管道进行整改,预计7月30日投入使用。4.迅速扩大处理能力。为解决目前及扩容施工期间渗滤液处理问题,已租用一套微波消解预处理+两级DTRO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达120m3/d的渗滤液处理设备,已于6月16日投入使用。5.实施经济处罚。针对该场有违法排污行为,潢川县环保局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以罚款80万元。

问责情况:1.对潢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分管渗滤液处理的副场长马磊行政警告处分(因垃圾处理场暂无负责人);2.对分管垃圾处理场的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施正约谈提醒并停职三个月,三个月整改不到位,到期将给予免职处理。

 

三、信阳市潢川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20029号

反映情况:信阳市潢川县要在谈店乡牌坊集村与伞坡镇罗新村交界处凤凰山附近(来信人公司附近)建设垃圾填埋场。1.新建垃圾填埋场与来信人公司不足500米防护距离。2.原建设的老垃圾填埋场管理不善,污水渗漏,已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1. 举报反映的“新建垃圾填埋场与来信人公司不足500米防护距离”问题。经调查,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是废弃的汇丰砖厂,已被潢川县政府依法关闭。在2016年7月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进驻河南期间,因生产黏土砖、非法取土、以生产垃圾砖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被17名群众实名来信举报5次。该公司因烧结砖厂违法问题,自2016年7月以来一直处于断电、停产、关闭状态,属闲置土地。目前新建垃圾填埋场(属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500米范围内无任何公司。2. 举报反映的“原垃圾填埋场管理不善,污水渗漏”问题。该垃圾处理场于2009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2012年8月通过环评“三同时”验收(信环审〔2012〕61号),设计日处理垃圾300吨,并配套建设了日处理60吨的渗滤液处理系统和防渗处理系统。反映中称“废水”指的是垃圾处理场产生的渗滤液。渗滤液处理站于2009年10月使用,采用LTIR集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主体工艺为“预处理+生化+膜”的处理工艺。由于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年代较早,仅能满足现有渗滤液处理需要,渗滤液收集池未封闭且无雨污分流,存在渗滤液溢出流入农田现象。3. 关于地下水和出场废水检测结果。潢川县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地下水和出场废水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公司6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垃圾填埋场检测井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出场废水检测污染因子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月18日,经潢川县环保局现场取样监测结果,谈店乡牌坊村林堰头井水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场北潢上公路西10米沟渠化学需氧量77.8mg/L、氨氮36.8mg/L。潢川县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地下水和出场废水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公司6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垃圾填埋场检测井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出场废水检测污染因子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月18日,经潢川县环保局现场取样监测结果,谈店乡牌坊村林堰头井水所测水样因子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场北潢上公路西10米沟渠化学需氧量77.8mg/L、氨氮36.8mg/L。

处理和整改情况:1.全面清理污泥。对被污染的周边农田和排污沟污泥进行清除,预计7月5日可清理到位。2.给予经济补偿。经与徐岗坎、林堰头村民组群众协商,就被废水污染农田造成损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由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一次性补偿两个村民组受损群众21万元。3.实施升级改造。潢川县于2017年4月对该场渗滤液处理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手续,6月底招投标,2018年11月底完工投入使用。同时,对渗滤液专用排污管道进行整改,预计7月30日投入使用。4.迅速扩大处理能力。为解决目前及扩容施工期间渗滤液处理问题,已租用一套微波消解预处理+两级DTRO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达120m3/d的渗滤液处理设备,已于6月16日投入使用。5.实施经济处罚。针对该场有违法排污行为,潢川县环保局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以罚款80万元。

  问责情况:1.对潢川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分管渗滤液处理的副场长马磊行政警告处分(因垃圾处理场暂无负责人);2.对分管垃圾处理场的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施正约谈提醒并停职三个月,三个月整改不到位,到期将给予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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