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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 : 2018年11月02日  来源 :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   浏览次数 : 14109    

(试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为支持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含)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条件和种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的;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

(五)首付款不低于30%;

(六)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购买商品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购买二手房的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自建住房等其他类型房屋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中心各管理部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现执行标准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所购建住房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

二、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比控制在50%以内。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65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五、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告。

贷款程序、时限和申报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及时办理抵押等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应及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领取抵押预告登记证,并自领取抵押预告登记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

(二)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三)首付款凭证;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工作地及购房地县级及以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前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新开发楼盘实行备案制度。对合作楼盘建房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并拍照存档,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具有公证资格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复审、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2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审批;25万元以上的贷款,由中心使用管理科复核并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填写,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检查。

资金拨付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所购房屋的开发公司账户;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个人账户;

三、自建或大修住房的,原则上转入工程施工方账户。

贷后管理

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应当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也可采用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按月冲还贷款。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二、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五)抵押人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六)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的;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三)按合同约定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四)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可参照商业性贷款罚息计收标准计收罚息,并在合同中载明。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六、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应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应当做好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管理部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日常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

违规责任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违规人员将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限制或拒绝违规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凡过去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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