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程序
(1)政策依据
《罗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罗政〔2010〕31号)
(2)保障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城关镇或龙山乡部分辖区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家庭其它成员具有本辖区城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年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的除外);
5、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信息核查合格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予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1、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7平方米的;
3、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租赁过廉租住房、公租房的;
4、家庭有自用车辆或经营性车辆的;
5、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含各类收入,包括财政工资或退休工资);
6、在社保、住建、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公安户籍及车辆、财政部门经信息比对不合格的;
7、违反《罗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3)申请人提供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罗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4、《罗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5、《罗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信息核查表》;
6、现住房状况证明。
(4)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城关镇、龙山乡复审公示→县住房保障办审核公示→公开摇号分配→签定购房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