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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试 行)(信房金字〔2019〕30号)
时间 : 2020年01月02日  来源 :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   浏览次数 : 15228    

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切实保障刚性购房需求,现就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以自住为目的。为此,凡在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按规定提供购房资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二、在信阳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住房,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均不在购房所在地的,我中心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中心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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