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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时间 : 2022年10月18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50223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决定在本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县城区罗武路以西、南环西路沪陕高速连接线)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围合区域。

  (二)江淮生态城(江淮新区)

  (三)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四)各工矿企业、工地、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管理

  (一)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禁用区内,禁止销售、租赁、使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鼓励和支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应优先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四)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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