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罗山县全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罗山县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三、全县所有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婚庆、殡葬活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违反本通告,在县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