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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50号
时间 : 2024年10月18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彭玉阳  浏览次数 : 12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50号

 

单位名称:信阳鹏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XDPP7T

地址:罗山县丽水街道刘台村

法定代表人:刘启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环委办暗访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疏忽环保管理,生产车间东侧未封闭,厂区西侧堆存的物料未完全遮盖抑尘,导致抑尘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小微企业税务申报表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2024年9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你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2024年9月2日,根据复查结果我局向你单位作出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21环整复字〔2024〕56号)。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12日,你单位递交陈述材料称“我单位当天就将堆存的物料进行了覆盖,并且厂房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企业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虽造成不良影响,但环境污染轻微,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采取有围挡覆盖措施,但防尘网风化破损未及时更换,原有厂房因大雪压塌未及时修复),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该公司位于原化肥厂院内,不涉及环境敏感点),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8月9日调查至9月2日复查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建筑业,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经复查该单位按期完成整改),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违法行为发生时期不涉及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6):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经查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将各项因素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如下:处罚金额(X)=20000+(200000-20000)×[(1/5)2+(12+12+12+12+12+12+12)/(52×7)]×50%;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27200元。

针对你单位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经复核,你在经营过程主要产生扬尘污染物,落实有相应污染防治措施,8月9日立案调查时已主动对未覆盖物料进行了覆盖,并且积极配合完成了整改,主动减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危害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符合“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减少后罚款21760元人民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2176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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