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52号
河南省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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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岳楼村前冲组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同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单位在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岳村开工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设备及配套的防污染设施已建成,现场存在调试生产痕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调试生产)。
2024年8月16日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完成整改,8月26日再次复查,你单位已按责改要求停止建设(设备调试生产),逾期8天完成整改。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5,1],处罚金额(X):16464,代入公式:16464=6000+(30000-6000)x[(4/5)²+(1²+1²+1²+5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1646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646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处备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