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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56号
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王晓曦  浏览次数 : 105    

 

单位名称:罗山县天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600472655

地址:罗山县新区天湖路与外环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车辆豫SQ2658、豫SAE383多排气管车辆检验时,非车辆原因未多排气管采样且外检单未记录独立工作排气管数量;对车辆豫S23977、豫S29019、豫S28910额定功率转速登录错误。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公司考勤表检测收费情况说明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7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10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你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根据复查结果我局向你单位作出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76号)。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7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4日,你单位递交陈述材料称“对涉事车辆召回重新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数值也未出现显著偏差或异常波动,并且组织自查,进行了整改,请求免除或减少罚款”。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检查发现共对豫SQ2658等5辆车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现有员工26人,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其他未列明行业:10≤从业人员<100,企业规模为小型),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豫S23977检测时间为2024年7月1日,其余车辆分别为2024年9月10日和2024年9月18日),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调查未发现存在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调查中积极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处罚金额(X)128000元,代入公式:128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22+22+12+12)/(52x4)]x5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元人民币。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经复核,你公司积极主动进行了自查整改,对车辆进行了召回重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数值也未出现明显偏差和波动。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危害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减少后罚款人民币102400元,没收人民币3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00),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肆佰元整(¥:1024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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