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2月02日
关于印发《罗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24年04月11日  来源 : 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 李伟  浏览次数 : 1882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河南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农村发展基本情况

罗山县现有农业人口66万人,耕地面积128.34万亩,其中有效灌溉面积122.15万亩。主要以小麦和水稻两大作物为主。2023年全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44.84万亩,其中:小麦种植面积42.69万亩,总产2.3亿斤;水稻种植面积100.91万亩,总产12.05亿斤。粮食总产14.51亿斤,是全国产粮大县。

近年来,罗山县始终把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适合本县实际的发展政策和措施,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实现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目前,全县已注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3000多家,其中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39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1家,家庭农场2000多家。全县共流转土地72.6万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56.57%。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4.24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1.09%。

二、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多环节或全程生产托管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小农户(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90亩以上的为规模户,90亩以下的为小农户)以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通过项目实施,带动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覆盖小农户比例达到60%以上,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服务产业、关键环节、实施范围和时间

1.服务产业。以水稻和小麦为主要服务产业。

2.服务环节。在县域内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生产过程的耕、种、防、收关键和薄弱环节,水稻工厂化育秧、机插秧、粮食收割和粮食烘干等环节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3.实施范围。项目在全县范围实施,重点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楠杆镇、高店乡)。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因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各任务环节补助资金可以根据实际作业完成情况调剂使用,但总补助资金不超过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540万元。

4.实施时间。项目实施时间2024年2月-11月(因不可抗拒天气等原因可适当调整作业时间)。

(二)制定标准

一是承接项目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标准:

1.依法注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等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

2.承接项目实施的社会服务主体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组织等荣誉称号的优先。

3.拥有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场地、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等。

4.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组织机构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社会记录,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5.根据项目作业量统计必须有相关电子监测设备,愿意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乡镇(街道)、村的监管,并且按照项目要求提供所需要条件。

6.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态度散漫、完成质量差、服务面积弄虚作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退服务主体名录库,5年内取消其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格。对于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服务能力强,完成质量好的优秀服务组织优先进行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级别升级。

二是服务应达到的效果和技术标准:

通过对项目区水稻和小麦生产过程的耕、种、防、收薄弱环节开展托管服务,提高粮食作物生产规模化服务率10个百分点。

1.工厂化育秧要求。叶龄约3叶左右,秧高12厘米左右,外观基茎粗扁,叶挺色绿,秧苗整齐、个体间差异小、无病虫害、无枯叶、无杂草,适合机械插秧的标准壮苗。

2.水稻机插秧要求。秧苗插植均匀度应大于等于85%、插秧深度2cm左右、伤秧率不高于4%、漏插率不高于5%、翻倒率不高于4%、漂秧率不高于3%。

3.粮食收割要求。采取机械收割,做到秸秆粉碎还田,机留茬高度≤15cm,机械收割损失率≤3%。

4.粮食烘干要求。使用先进的烘干设备,严格控制烘干的时间和温度,提高烘干效率,减少损失。水稻安全储存的水分为14%以下,小麦安全储藏水分在13%以下。

(三)补助方式

按照“先服务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完成经农户签字确认后,按流程申请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按程序对服务组织进行复核验收无误后,根据中标价格及实际完成服务作业面积进行补助。

为保障政策补助不影响服务价格形成,干扰农业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服务费用由小农户和经营主体全额支付给服务单位,在项目通过业主单位验收后,服务组织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小农户惠农一卡通和经营主体银行账户,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单季项目实施环节不能再重复享受其它相同服务财政补贴。

(四)补助标准

对适度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生产主体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项目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服务新型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占比不高于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00元。以我县近三年水稻、小麦种植相应环节的市场服务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各环节服务价格为:水稻育秧作业服务费110-120元/亩,按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的标准要求,确定补助标准为每亩不高于33元;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费70-80元/亩,按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的标准要求,确定补助标准为每亩不高于21元;粮食收割作业服务费70-80元/亩,按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的标准要求,确定补助标准为每亩不高于21元;粮食烘干作业服务费100-200元/吨,按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的标准要求,确定补助标准为每吨不高于25元。项目实施作业价格最终以招标采购价格为准。

(五)优选服务组织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或评选等方式,择优录用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招投标结果经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承接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

承担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本着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原则,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区域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质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等。

(六)监督项目实施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对承担主体技术服务与指导。同时,对作业面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审核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各乡镇(街道)、各村委会要对承担主体名称、服务对象名单、服务内容、服务区域、作业面积等进行公示,设置投诉举报电话,严把公示关。

(七)检查验收

1.验收核实:服务组织要完善服务档案资料。项目覆盖村须对服务作业量、服务效果等进行初审,出具作业面积确认书,并进行公示,再由各乡镇(街道)审核验收,报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服务对象、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每个项目实施乡镇2个村,每村不低于5户;随机抽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例为30%。抽查结果形成抽查验收报告,按实际合格作业面积作为拨付补助依据。

2.验收材料:①验收申请报告、服务情况汇总表;②服务作业量确认单;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④实际结算单或转账凭证;⑤公示照片;⑥机插秧、收割必须带有监测终端设备,监测数据作为作业面积的佐证依据。(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自备、一份交县农业农村局、一份交县财政局)

(八)兑付补助资金

验收无误后,服务组织提供完整的相关报账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报账,县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九)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对项目方案、组织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本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工作方案制定。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县政府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下发到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单位。

(二)优选确定服务组织、签订协议。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评选的方式,择优确定服务组织,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签订合同,合理分配项目面积;服务组织在县、乡两级指导下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

(三)提供作业服务。按照项目时间及有关程序,结合作业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四)督导检查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适时验收。

(五)兑付补助资金。按照分批集中拨付补助资金的原则,项目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财务审批手续完成后,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

(六)总结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归纳总结并进行绩效评价,将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成的罗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协同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种植业股、农经股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技术人员督促指导服务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作业,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保障工作经费。县政府将安排必要的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实施期间开展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和入户指导服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完善政策措施等,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重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项目实施期间不定期开展培训,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四)严格资金使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从事社会化服务的组织为自身流转经营土地的作业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从事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得通过提供相互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强化督导检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对违规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服务组织出现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资格。

        政策解读:《罗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Copyright @ 2017 www.luo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日常维护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6-2178559
网站标识码:4115210001 豫公网安备41152102000003号 豫ICP备12025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