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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 2021年08月31日  来源 : 环境保护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13562    

罗环罚决字〔2021〕第34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松林建筑材料厂

地址:信阳市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褚寨组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9F0U8P49

法人代表:李松林

  2021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处理120万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处理120万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储存的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1〕第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8中各裁量因素,结合本案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零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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