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征收东铺镇中心社区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东铺镇中心社区村委会: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5、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东铺镇中心社区集体农用地0.4993公顷(耕地0.4967公顷),东临中心社区村委会,西临中心社区村委会,南临中心社区村委会,北临中心社区村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教育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2.953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3.1815万元,安置补助费19.772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1.5308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东铺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东铺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东铺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东铺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关于拟征收子路镇庙湾村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子路镇庙湾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子路镇庙湾村集体农用地0.6228公顷(耕地0.2740公顷),东临庙湾村,西临庙湾村,南临庙湾村,北临庙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教育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6.433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4.5735万元,安置补助费21.860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9.3298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子路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子路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子路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子路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