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转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农用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偿公告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农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转用范围、土地现状、转用目的、补偿标准、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转用土地范围:
转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农用地1.1493公顷。
(二)转用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转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转用国有农用地补偿
货币补偿:转用国有农用地补偿费67.2341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被转用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办理转用国有农用地补偿登记。
(二)河南省信阳监狱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与河南省信阳监狱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河南省信阳监狱对县政府拟转用你单位国有农用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关于拟征收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尤店乡罗塘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尤店乡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2.287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0.9938公顷,东临尤店乡罗塘村,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尤店乡罗塘村,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尤店乡罗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0.4351公顷,东临尤店乡罗塘村,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尤店乡罗塘村,北临尤店乡罗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征地总面积0.7175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尤店乡罗塘村、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临尤店乡罗塘村、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四块征地总面积0.1177公顷,东临尤店乡罗塘村,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尤店乡罗塘村,北临尤店乡罗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五块征地总面积0.0237公顷,东临尤店乡罗塘村,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尤店乡罗塘村,北临尤店乡罗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50.994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60.3979万元,安置补助费90.596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95.4694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关于拟征收尤店乡罗洼村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尤店乡罗洼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尤店乡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尤店乡罗洼村集体土地5.4172公顷,其中农用地4.8260公顷,建设用地0.5906公顷,未利用地0.0006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0.3931公顷,东临尤店乡罗洼村,西临尤店乡罗洼村,南临尤店乡罗洼村,北临尤店乡罗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0.2116公顷,东临尤店乡罗洼村,西临尤店乡罗洼村,南临尤店乡罗洼村,北临尤店乡罗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征地总面积0.1744公顷,东临尤店乡罗洼村,西临尤店乡罗洼村,南临尤店乡罗洼村,北临尤店乡罗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四块征地总面积0.0590公顷,东临尤店乡罗洼村,西临尤店乡罗洼村,南临尤店乡罗洼村,北临尤店乡罗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五块征收罗洼村集体土地3.9280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西临尤店乡罗洼村,南临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尤店乡罗洼村,北临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尤店乡罗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六块征地总面积0.6511公顷,东临尤店乡罗洼村,西临尤店乡罗洼村,南临尤店乡罗洼村,北临尤店乡罗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57.535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43.0141万元,安置补助费214.521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42.0962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关于拟征收丽水街道兴和社区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丽水街道兴和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根据罗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丽水街道1个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丽水街道兴和社区集体土地9.0301公顷,其中农用地8.8810公顷,建设用地0.1491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7.6256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尤店乡罗塘村、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临尤店乡罗塘村、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0.0648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刘台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刘台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征地总面积0.0557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刘台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四块征地总面积0.1432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刘台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刘台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五块征地总面积0.5716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六块征地总面积0.1880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七块征地总面积0.1603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八块征地总面积0.0290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九块征地总面积0.0894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十五块征地总面积0.1025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刘台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刘台社区、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77.257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70.9030万元,安置补助费406.35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70.2508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丽水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