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农机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共5项)
序号 | 职权编码 | 检查 事项 | 检 查 依 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适用 对象 | 备注 |
1 | 14058100NJ-JC-0001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 监督管理 | 〔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k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事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查,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3、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5、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行为。 | 现 场 检 查 | 企业 事业 单位 和其 他生 产经 营者 | 兼有市场监管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