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住建 罚决字〔2021〕第001号
当 事 人:罗山县泽宇广告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彩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5R6ENXQ
公司住所(地址):罗山县丽水九龙大道新城花园东门23号门面房二楼
机关于2021年1月24日对你单位承接建业府焊接工作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位于罗山县灵山大道与北安路交叉口东北侧的建业府项目施工现场,巡查发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下进行露天电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微信截图、检查照片;3、相关资料所证实。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世序东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银行(收款单位:罗山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54100502073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5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