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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住建罚决字〔2021〕第004号
时间 : 2021年12月29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49623    

当 事 人:罗山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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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中路128号信息产业局院内四楼405室                  

  本机关于2021 年 3月5 日对你(单位)在罗山县开发建设的碧桂园·学府世家项目部分工程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罗山县北纬一路北侧、西外环东侧开发建设的碧桂园·学府世家项目1#、2#楼工程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2021年1月1日擅自开工建设。该工程于2021年2月7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月8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工程合同价款177376937.21元,建筑总面积114195.85㎡,折算工程单价1553元/㎡。涉案总面积12157.56㎡,涉案总价款12157.56×1553=1888069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证据:1、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相关建设资料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案面积20000㎡以下),违法行为性质为轻微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

  1、对1#、2#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207687.00元(处工程合同价款1.1%);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罚款人民币:21万元;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施工罚款人民币:21万元,合计:陆拾贰万柒仟陆佰捌拾柒元整(627687.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世序东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银行(收款单位:罗山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54100502073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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