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33027
公司住所(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酒店1号楼8层、15层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6 日对你(单位)在罗山县承建的罗山中梁首府项目部分工程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罗山县北纬一路北、北外环南侧承建的罗山中梁首府项目16#楼工程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3日擅自开工建设。该工程于2021年3月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案面积1002.76㎡。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证据:1、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相关建设资料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案面积20000㎡以下),违法行为性质为轻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截量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16#楼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世序东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银行(收款单位:罗山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54100502073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