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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罚决字〔2023〕29 号
时间 : 2024年01月03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吴松  浏览次数 : 14790    

行政处罚决定书

1521环罚决字〔2023〕29号

 

罗山县盛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4H9NCX4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子路镇赵岗村柏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5-13日,我局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取自动在线监控国发平台数据,并于7月6-10日再次调取国发平台详细数据及电业部门用电数据,发现你单位自4月19日取得同意恢复生产批复至5月16日期间,复产后一直未按照规定在自动在线监控国发平台取消停运标记,其间仅4月19-20日、5月8-16日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正常与国发平台联网,其他时间未正常联网,同时,自4月27日开始用电量急剧上升,但国发平台监控数据直到5月8日才开始接收到联网数据,且仍标记为停运状态;7月12-13日经过进一步询问,并结合各烟气因子浓度、排放量、烟气温度等相关数值及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影像,表明4月19日取得同意恢复生产批复前后,在标记停运状态情况下虽出现了联网数据,但未点火窑炉烧砖,实际是4月30日开始点火窑炉烧砖,点火时未按规定与自动在线监控国发平台联网,直到5月8日才正常联网,且一直到5月16日才取消国发平台“停运”的错误标记;5月8日正常联网至5月16日取消停运标记期间,国发平台数据显示5月8-15日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因子均出现日均超标排放的现象,其中,5月9日日均超标数值最高,浓度折算值为113.38 mg/m³,超标1.26倍,当日小时超标数值最高时为6时,浓度折算值为176.06 mg/m³,超标2.5212倍,实时小时烟气流量为10484.59m³。综上,你单位存在通过不按规定在自动在线监控国发平台标记生产状态和联网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并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2023年6月21-26日,我局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6月12日均出现所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因子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其中,5月20日自4时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因子开始超规定标准排放,至23时恢复正常,超标排放共涉及18 小时,最高时为22时,浓度折算值为72.43mg/m³,实时小时烟气流量为11470.62m³,日均浓度折算值为56.390833mg/m³,超标0.13倍;6月12日自6时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因子开始超规定标准排放,至21时恢复正常,超标排放共涉及9小时,最高时为9时,浓度折算值为168.33mg/m³,实时小时烟气流量为7338.94m³。综上,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污染防治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自动在线监控国发平台调取数据及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用电情况调取数据;场区视频监控记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其他相关手续资料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6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3〕22号),2023年7月1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3〕24号),分别结合调查时你单位已纠正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责令你单位立即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根据责改要求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均为已完成整改。

2023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3〕18号),2023年8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3〕24号),分别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8月4日,你单位书面申辩非故意逃避环保监管,系列非主观不稳定因素造成的环境问题,同时也在及时进行纠正,更新平台标记和联网,并及时消除了超标排放的影响,以及两次处罚存在因果关系等情况,请求免予处罚。理由如下:1、自2020年疫情影响起,加之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屋审批越来越少,红砖行业经济效益低迷,受以上双重影响,对当事人整体生产冲击影响巨大,经营步履维艰。后期为响应政府号召,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负担,也是为了能缓解经营亏损的现状,便申报淘汰申请补偿,于2022年7月9日申报长期停产。后一直停产到今年2023年4月份,因补偿一直无果,又亟待偿还工人工资、设备维护更换所欠费用等情况,申请复产。但因前期亏损,原生产厂长离职,以及运维公司欠款未结清等原因,复产后,一是没有专业性生产厂长,二是临时外请运维人员,一直到5月8日整体生产状态正常后才联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又因前期停产时间太长,虽复产之前进行了系统检修,但复产后仍出现了治污设备很多只有生产后才能表现出来的问题,紧接着不断出现治污设备故障和数据超标,一直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检修,直到5月16日初步恢复正常后便立即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监控平台取消了原长期停产期间的停运标记,故此,才会出现以上数据超标以及被认定为不正常标记和联网的问题。复产后因为连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等各种问题,生产产额反而倒贴,加之设备不断出现问题,已无资金继续投入维修的现实情况,已经自6月12日再次被迫申报停产,至今仍无力复产。确有以上难言之隐,绝非故意去逃避环保监管,同时也在及时进行纠正,消除超标排放的影响。2、2023年7月11日因我司数据超标的行为已作出豫1521环罚告字〔2023〕1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将进行罚款190000元,正是因为上述一系列不稳定因素造成的环境问题,才引起的数据超标而进行的处罚。3、两次处罚皆是因为同一时段关联性的因素才造成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罚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且数额较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针对2023年6月21-26日查明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3,1,3,1,1] ,将各项裁量因数套入公式中得出计算值:100000+(1000000-100000)×[(1/5)²+(1²+3²+1²+3²+1²+3²+1²+1²)/(5²×8)]×50%=190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罚款金额(X):190000元。

针对2023年7月5-13日查明的通过不按规定在自动在线监控国发平台标记生产状态和联网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4,1,3,1,1,1],将各项裁量因数套入公式中得出计算值:100000+(1000000-100000)×[(3/5)²+(3²+1²+4²+1²+3²+1²+1²+1²)/(5²×8)]×50%=349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罚款金额(X):349750元。

针对2023年7月5-13日查明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3,1,3,1,1,1],将各项裁量因数套入公式中得出计算值:100000+(1000000-100000)×[(3/5)²+(1²+3²+1²+3²+1²+3²+1²+1²+1²)/(5²×9)]×50%=3280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罚款金额(X):328000元。

经过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你单位前期一直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失去专业性管理厂长及固定运维机构等原因,复产后未按规定在自动监控联网平台标记和正常联网,及多次数据超标,实施了逃避监管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但以上两个违法行为之间皆是因为同一时段关联性的因素造成,具有因果关系,存在必然关联关系,同时,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性,并在立案调查前已主动进行了改正,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若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查明的你单位上述三个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取违法行为处罚较重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终止立案号为豫1521〔2023〕24号一案中,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00元的行政处罚,继续执行立案号为豫1521〔2023〕30号一案中,针对你单位通过不按规定在自动监控联网平台标记和正常联网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并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4975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349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银行账号:248106204581;银行账户:罗山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收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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