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电商字〔2020〕20号
关于印发《罗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项目实施企业:
为有序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省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罗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暂行)》已经罗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20日
罗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成员单位及项目实施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和孵化体系建设中配备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罗山县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配备的设施设备登记入账。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对配备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罗山县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项目完成验收后所有权移交县商务局。
(二)信阳兴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和孵化体系建设配备的设施设备登记入账。其公司及相关应用企业对配备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信阳兴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项目完成验收后所有权移交县商务局。
(三)负责各项目实施企业及相关应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县商务局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抽查。
第五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商务局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县商务局、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县商务局的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商务局的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县商务局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商务局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县商务局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县商务局的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商务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县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县财政局与县商务局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商务局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