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无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 行政处罚: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察;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
3. 行政强制: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违法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4. 行政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其他行政权力: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