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 |||||
序 号 | 权利 类别 | 权利 名称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1 | 行政 处罚 | 对拒绝、拖 延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 者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 者拒绝、阻 碍检查的处 罚 | 《审计法》(2006 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 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 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 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 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 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 罚法》第十 五、三十 一、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十、 四十二条。 |
2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和个 人不缴或者 少缴财政收 入行为的处 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 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 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 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 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 罚法》第十 五、三十 一、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十、 四十二条。 |
3 | 行政 处罚 | 对有《财政 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 例》第十四 条规定情形 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 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 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 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 罚法》第十 五、三十 一、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十、 四十二条。 |
4 | 行政 处罚 | 对有《财政 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情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 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 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 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 罚法》第十 五、三十 一、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十、 四十二条。 |
5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财务 管理的规 定,私存私 放财政资金 或者其他公 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 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 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 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 罚法》第十 五、三十 一、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十、 四十二条。 |
6 | 行政 强制 | 封存有关资 料和违规取 得的资产 | 《审计法》(2006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 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 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 取得的资产;对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 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 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 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 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 制法》第十 八、二十 四、二十 六、三十 一、三十 二、三十三 条。 |
7 | 行政 检查 | 对重大建设 项目稽察检 查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 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进行稽察。第七条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 责: (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 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 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 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 查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 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 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问题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相关法 规;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 时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家重 大建设项 目稽查办 法》第二条 |
8 | 其他类 | 对与国家财 政收支有关 的特定事 项,向有关 地方、部门、 单位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 | 《审计法》(2006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 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 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 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 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 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 “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计法》 (2006 年 修正)第二 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