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抽查对象: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农机驾驶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