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1月23日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2〕第 20 号
时间 : 2022年07月20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17523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宏峰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定远乡定远村开武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7219693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毕庆丰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对你公司区内大量砂石露天堆放无围档未覆盖且无料仓,生产设备进出口没有除尘设施,运料车辆进出产生粉尘污染周边环境一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罗环听告字〔2022〕第 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2623


Copyright @ 2017 www.luo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日常维护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6-2178559
网站标识码:4115210001 豫公网安备41152102000003号 豫ICP备12025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