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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1〕第25号
时间 : 2022年09月02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14602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石山口水库饮用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项目储砂场

地址:罗山县灵山镇涩港村

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

现场负责人:高明利

  我局于2021年817日对你储砂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储砂场内河砂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20多平方米、约1000吨左右),高于场界围挡,未采取覆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0 ]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20177号文件,鉴于储砂场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柒仟陆百元整 ;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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